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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30 10:38:00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取得所有权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善意取得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价值、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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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善意取得 价值  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是近代以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平衡所有者和继受者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有所侧重。在保护真正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冲突时,应当着重保护善意受让人。如果不进行这样的保护,市场交易主体不得不花费时间去调查交易商品的归属,确认交易者是否有权处分,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而善意受让人优先得到保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这也为所有权人敲响了警钟,警示他们把财产托付给值得信赖的人,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所有权人将标的物所托非人,无论被委托人主观上是否是恶意的处分标的物,那么相对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请求被委托人承担侵权所还赔偿权,却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请求权,无法占有标的物。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物为动产


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不动产的公示以登记为原则。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交易物必须为动产的原因。正是由于动产的占有原则,受让人才会误以为无权处分人为所有权人,而且从表面上无从判断交易人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才会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相反,如果交易物为不动产,那么受让人完全可以根据登记制度来判断对方是否是所有权人,如果受让没有确认对方是所有权人就与其交易,是受让人的过错,不需要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如果受让人得知对方是无权处分人还与其交易,则也不需要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综上善意取得制度受让物为动产。


(二)让与人占有动产


让与人以占有动产为公信力。然此所谓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必须,让与人对动产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亦无不可。例如,甲将其所保管乙的摄像机,借与丙使用,丁善意信赖甲的间接占有,而向甲购买该摄像机,并已受让其返还请求权,则甲尽管对该摄像机为间接占有,丁对此信赖而善意受让,仍构成善意取得。


(三)让与人无处分权


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让与人无处分权即无权让与为要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所有权。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及附条件买卖的买受人等,对其占有的标的物即为无所有权。


2.所有权受限制。如所有人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后,其所有权即受限制,所有人无权处分,所有人于此所为的处分行为,并无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但在共有情形,共有物的处分应得共有人全体同意,假如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未经他共有人同意而为处分时,其处分权限亦有欠缺,在此情形,则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3.欠缺处分权限。指本有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动产的一般权限,但对特定物无处分权而言。例如,行纪人受托出卖物品,可以自己名义处分委托物,但对委托物外的其他动产则无处分权。如行纪人误将该他物一并处分,即欠缺处分权限。


(四)受让人须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必须是善意,方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我国认为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非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善意取得的善意乃就受让人而论,与让与人是否善意无关,且在受让时为善意即为已足。至于善意的认定,通常采取推定,主张受让人非属善意者,应负举证。但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易存在足以令人生疑的情况时,受让人仍径行受让的,应推定其有重大过失,由受让人举证证明自己并无重大过失,否则,不生善意取得问题。这几种情形被学者加以类型化为:第一,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相较,过于低廉;第二,转让人是形迹可疑的人;第三,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的可能;第四,其他依受让人的知识和经验足以发觉转让人有可疑情况的情形。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一)动产权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此前负担与此物上所有的负担均消灭。对于这种取得有两种说法即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我们认为这种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具有原始的、终局的性质,故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权利,原所有人则因此而丧失权利。然在受让人无偿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受让人对原所有人应否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笔者认为若是有偿取得不负有返还,但若是无偿取得,考虑到原权利人的利益应当负返还。善意取得是立法*策对原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法律并非漠视原所有人的利益,而是认为交易安全更值得保护。


五、结语


交易安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交易安全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项重要保护制度。它维护了金融秩序,使善意交易者对市场有了信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M].中国*法大学,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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